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焊料(长兴)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22民初4907号 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缤悦湾电商公寓136-1-2202(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赠,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诉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惠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新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惠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大陆公司支付惠安公司工程质保金288821.35元,并承担利息(以288821.35元为本金,暂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大陆公司承担。诉讼工程中,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新大陆公司支付惠安公司工程质保金286799.60元,并承担利息(以286799.60元为本金,暂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事实和理由: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款造价共计5776427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在9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5%质保金质保期2年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019年6月***德公司开业,视为整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新大陆公司应当于2021年7月21日支付惠安公司质保金286799.60元,但新大陆公司并未及时支付。惠安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 新大陆公司辩称,质保金的金额无异议,2020年6月份新大陆公司已将质量问题汇总发送惠安公司,惠安公司置之不理,因工程质量存在瑕疵,质保金应扣除;因为惠安公司撤回了对***德公司的起诉,是否存在工程瑕疵及损失新大陆公司保留追诉的权利,因为惠安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若***德公司向新大陆公司主张延误工期等违约责任,新大陆公司保留追诉的权利。请求驳回惠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惠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 新大陆公司为证明其辩驳,向本院提交了与业主865万元的机电合同、民事判决书、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新大陆公司(甲方)与惠安公司(乙方)签订《AIM电气、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的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施工图以外追加采用乙方报价单中让利后单价;工程结算时甲方向乙方扣除实际施工水电费,若项目现场甲方不满足挂表提交,水电费按工程结算价的7‰,甲方在90日内支付至本工程总价款的95%,5%质保金质保期(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或业主验收通过起算)2年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018年10月17日新大陆公司(甲方)与惠安公司(乙方)签订《AIM暖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IM厂房给排水、工艺管道、冷冻水、抗震支架、综合管架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本工程含税合同总价为190万元、145万元、其余合同约定同《AIM电气、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2月***德公司设备调试并试生产且产生了增值税销售收入,3月正式投入生产,增量工程发生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2019年6月***德公司开业。 2020年6月7日惠安公司收到了新大陆公司邮寄的关于2020年6月4日***德公司长兴工厂一期装修工程现场存在的26个问题的《AIM未完工项目及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经惠安公司申请并经本院委托,2020年12月30日湖州嘉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惠安公司施工的涉案签证单工程鉴定造价为526427元。 本院认为,新大陆公司将涉案电气、消防等工程分包给惠安公司施工,因惠安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大陆公司与惠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2019年2月***德公司已使用、增量工程发生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2019年6月***德公司开业,视为整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涉案工程造价为5776427元(3个固定价合计5250000元+签证单造价526427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扣除惠安公司应承担的工程结算价7‰的水电费40434.99元(5776427元×7‰),尚余工程款5735992.01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5%质保金即286799.60元(5735992.01元×5%)质保期(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或业主验收通过起算)2年后20个工作日内即在2021年7月27日(2019年6月30日+2年+20个工作日)前一次性付清。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业主单位未向新大陆公司主张,待新大陆公司的实际损失发生后新大陆公司可向惠安公司另行主张。 关于惠安公司主张欠付质保金利息,因新大陆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逾期则应支付利息,则新大陆公司应以286799.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惠安公司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86799.60元及利息(以286799.6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6元,由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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