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7722号
申请执行人:**香料(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罗**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香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70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300.1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