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637吴江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美达王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637号 原告:吴江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科技园同津大道燕***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美达王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 法定代表人:**稔弘(OGAWATOSHIHIRO),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美达王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吴江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江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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