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847号
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IW7P3G4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缤悦湾电商公寓136-1-2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935811X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2463273P,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发达路西、禅寺路北。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LHELMKOLF,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95249A,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A85-1/02地块。
法定代表人:AndreasWilhelmKolf,董事长。
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