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华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22民初487号
原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海口三路长青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刘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