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796号
原告:武汉宇阳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张长湖96号-10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EA84G。
法定代表人:杨建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9664X1。
法定代表人:刘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宇阳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宇阳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宇阳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宇阳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74元,由原告武汉宇阳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