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吴铺镇***龙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9621466X3。
法定代表人:刘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9664X1。
法定代表人:刘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珞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05元,减半收取1765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