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程***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执1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