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神农架林区龙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9021民初272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龙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56546976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啤砖路51号台商大厦1716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9664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神农架林区龙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珈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珞珈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龙源公司与被告珞珈汇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珞珈汇公司在上述合同解除后7日内搬离施工现场的属于被告珞珈汇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未使用的建筑施工材料,拆除并搬离珞珈汇公司建造的临时施工用房及其建筑材料、建筑垃圾;3.请求判令被告珞珈汇公司向原告龙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珞珈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6日,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龙源公司将“神农架龙源炎帝公馆(酒店)”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珞珈汇公司施工(不含桩基工程),建筑面积约4.7万㎡,按2018年湖北省定额据实结算取费;珞珈汇公司自愿垫资到主体封顶;龙源公司拿到预售许可证后销售房屋所得房款的70%用于支付珞珈汇公司工程款,龙源公司若因特殊原因未能支付工程款余款,同意用本项目公寓房按售楼部(市场实际销售价格)相应平方单价的90%价款抵付工程款给珞珈汇公司,以此作为龙源公司支付珞珈汇公司的工程尾款;工程完工后,龙源公司预留总造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半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额返还;因龙源公司造成停工六个月以上,珞珈汇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龙源公司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0%违约金,并赔偿珞珈汇公司所受实际损失;因珞珈汇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六个月以上,龙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珞珈汇公司承担工程造价10%违约金,并赔偿龙源公司所受实际损失;合同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020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又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龙源公司将工程名称为“神农架龙源公司假日酒店及炎帝广场”项目发包给珞珈汇公司施工,总建筑面积46862.46㎡,承包方式为总包干,总工期860日,合同暂定总价7000万元(竣工结算按合同规定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参照2020年7月16日龙源公司、珞珈汇公司、神农架珞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珈空间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15日,珞珈汇公司进场施工,2021年12月10日停工至今,珞珈汇公司违约停工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龙源公司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 被告珞珈汇公司辩称,1.珞珈汇公司与龙源公司签订有六份协议,包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酒店项目合作合同》《解除协议书》《管理及销售合同》《合作协议书》,合同内容既有投资合作,也有以房抵债,双方属复合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项目合作协议纠纷。按照龙源公司、珞珈公司和珞珈空间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珞珈空间公司属于资金筹集人,也是房屋销售人和资产占有人,龙源公司的起诉遗漏了珞珈空间公司;2.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珞珈汇公司是资金筹集人、也是销售人、资产占有人,龙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将1.8万㎡公寓楼过户至珞珈空间公司名下,已构成违约,珞珈汇公司有权停止施工。龙源公司违约售房收款,导致筹资受阻。珞珈汇公司停工以待公寓楼过户至珞珈空间公司,该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珞珈汇公司没有违约的事实,其诉请巨额违约金应当予以驳回。案涉工程停工事出有因,龙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对外销售房屋,销售回款存入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个人账户内,未回款至珞珈汇公司以用于工程施工,导致工程停工。珞珈汇公司好意相助龙源公司,使项目开工建设,之所以停工系因为龙源公司违约收取房屋预售款,不办理公寓楼过户手续所致,并抬高房屋价格用于“以房抵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龙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龙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各1份、建设监理日志1套(2021年3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拟证实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对工程暂定价、承包方式、违约责任、工期进行了约定。根据监理日志载明,珞珈汇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停工,距今已违约停工六个月以上,龙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珞珈汇公司主张总造价10%的违约责任。珞珈汇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系合作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应以证据为准,工程停工的原因系龙源公司未将房屋过户至珞珈空间公司名下。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2.龙源公司提供的《神农架林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1份及邮寄回单1份,拟证实珞珈汇公司无故停工后,经龙源公司、湖北银行神农架支行、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与珞珈汇公司多次协商,形成了上述资金使用管理协议,龙源公司、湖北银行神农架支行、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均已**,龙源公司将该协议书邮寄珞珈汇公司,但珞珈汇公司拒绝**,表明其恶意不履行合同。珞珈汇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珞珈汇公司之所以未加盖印章是待龙源公司全面履行前期约定,办理公寓楼过户手续之后再行协商确定。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3.龙源公司提供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珞珈汇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的通话录音1份,拟证实珞珈汇公司因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继续对项目进行投资而停工的。珞珈汇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录音系龙源公司有预谋的情况下录制的,且**仅系珞珈汇公司一般员工,对项目调度了解不够,不能代表珞珈汇公司的意思。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其它有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4.龙源公司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表1份、工程进度计划1份、钢筋计划1份,拟证实珞珈汇公司未按2021年9月、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已构成违约。珞珈汇公司对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珞珈汇公司未按计划表施工原因在于龙源公司单方售房收款。对工程进度计划1份、钢筋计划1份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表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其它有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工程进度计划和钢筋计划1份未有双方签字或**,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5.珞珈汇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各1份,拟证实龙源公司、珞珈汇公司及珞珈空间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有多重法律关系,并非单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龙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作协议书》已将珞珈汇公司对龙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权利转移给珞珈空间公司,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6.珞珈汇公司提供的《酒店项目合作合同》《解除协议书》各1份,拟证实珞珈汇公司与龙源公司存在酒店项目合作关系,是项目合作协议的一部分。龙源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酒店项目合作合同》现已解除,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其它有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7.珞珈汇公司提供的付款委托、领款单及银行转账凭证,拟证实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代收的投资款未进入珞珈汇公司账户。龙源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龙源公司账户因被法院查封,由***代收投资款,代收后已代为珞珈汇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专家论证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用于工程建设,为此并提供《钢材销售合同》、商品砼购销合同、商品砼客户结算单、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予以反证,珞珈汇公司对上述反证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龙源公司之所以代付款项是为了掌控项目的主动权,为解除合同寻找理由。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其它有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8.珞珈汇公司提供的炎帝公馆特价房锁定及认筹明细、《关于“及时复工函”“商业街项目通知函”的回复》各1份,拟证实龙源公司违反约定,单方销售房屋,收取的房屋价款未用于工程建设。龙源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收取的房屋价款支付工程材料款、水电费、人工工资,均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其它有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6日,龙源公司(发包人)与珞珈汇(承包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炎帝公馆综合楼”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珞珈汇公司施工。合同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炎帝公馆综合楼项目共三栋,为框架砼结构,建筑面积约4.7万㎡,由珞珈汇公司自愿垫资到主体封顶。龙源公司取得售房预售许可证后销售房屋所得房款70%用于支付珞珈汇公司工程款,同时根据珞珈汇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支付。双方对销售房屋所得的房款同步监管。二、龙源公司主要责任为:负责项目立项、规划、报建、三通一平;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土建4份、水电安装图2份);协助珞珈汇公司处理施工中的疑难问题,珞珈汇公司不负责处理周边关系。珞珈汇公司的主要责任为: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使用和维修工作(龙源公司不再计付临时设施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并报送龙源公司。三、龙源公司违约责任:因龙源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六个月以上,珞珈汇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龙源公司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珞珈汇公司所受实际损失。珞珈汇公司违约责任:因珞珈汇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六个月以上,龙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珞珈汇公司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龙源公司所受实际损失。同日,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又签订《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为履行《项目合作协议》,2020年9月18日,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珞珈空间公司的关联公司)与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20年10月,龙源公司与珞珈空间公司签订《酒店项目合作合同》,后于2021年5月30日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酒店项目合作合同》。 为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珞珈汇公司设立了珞珈空间公司。2020年7月16日,龙源公司作为甲方,珞珈汇公司作为乙方,珞珈空间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珞珈汇公司同意自愿将《项目合作协议》一切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给珞珈空间公司。二、珞珈空间公司依据项目管理及销售需要,自筹资金约2000万元(不包括工程建设款)对项目进行投资(实际到账为准)。第一笔其中150万元已由珞珈汇公司汇入龙源公司指定账户,剩余150万尚未到账,该款项视为珞珈空间公司转入龙源公司的投资款,余款珞珈空间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到位资金,龙源公司同意给予珞珈空间公司项目投资金额100%的报酬(本协议签订之前珞珈汇公司已向龙源公司履行的所有义务均视为珞珈空间公司已向龙源公司的履行)。三、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龙源公司的权利义务:1.项目全部收益的约定收益分配权;2.负责提供本项目上述规划用地,负责办理项目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配合珞珈空间公司对项目的实施,并承担本合同要求下的全部义务。创设、维护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时解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珞珈空间公司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主导项目规划及设计的变更等,包括但不限于将原神农架农商行计划采购的综合楼变更为公寓。珞珈汇公司的权利义务:承接本项目系列工程,负有投资的义务和享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允许销售时,销售许可证颁发三日内,龙源公司应将1.8万㎡公寓过户至珞珈空间公司名下,以确保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款。珞珈空间公司的权利义务:在本项目拿到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第一时间以市场价格购买本项目公寓(住宅)1.8万㎡全部房屋,获抵公寓房不足以抵偿珞珈汇公司、珞珈空间公司应获收益时,龙源公司应在项目的其他资产优先变卖支付。珞珈空间公司以龙源公司名义对外享有项目销售权,在龙源公司监督下负责管理本项目销售事宜。珞珈空间公司出资对项目整体开发建设,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组织协调建筑单位施工等。四、珞珈汇公司将《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珞珈空间公司,之前协议与《合作协议书》不一致的,以《合作协议书》为准。 为推进案涉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签订前后,龙源公司向珞珈汇公司或珞珈空间公司发出付款委托,委托其将《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款转账至龙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账户中,截至案涉工程停工前,已付投资款近900万元。 2020年10月左右,珞珈汇公司入场施工,2021年12月10日,监理日志载明“工地停工,全部休息”。目前,案涉项目主体框架已完成10000㎡左右,截至起诉之日,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尚未结算。2022年2月27日,龙源公司向珞珈汇公司发出《及时复工函》,珞珈汇公司于3月4日回函称“现贵司私自卖房并使用私人账户收取房款,我司对所售房屋套数、单价、销售金额均不知晓,此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防止后续发生类似行为,我司要求在复工之前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并恳请配备一枚购房合同章”“目前核心管理人员已经到位,待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及酒店策划运营思路后即可全面动工”“综合考虑建安成本、项目效益、操盘节奏等多方面因素,我司经与贵司多次商定,采取了放缓施工节奏的措施……”珞珈汇公司回函后,至今未开工。 另查明,2022年1月20日,龙源公司取得神农架林区龙源公司炎帝公馆项目B栋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建商预字(2021)009号。 还查明,2022年5月30日,为解决案涉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龙源公司(预售人,甲方)、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人,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支行(监管银行,丙方)、珞珈汇公司(施工方,**)就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拟定《神农架林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龙源公司、林区住建局、湖北银行神农架支行**签字,龙源公司将该协议文本于2022年5月31日邮寄给珞珈汇公司,珞珈汇公司收到后尚未签章。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基本同意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后工程结算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合作协议书》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龙源公司、珞珈汇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以及珞珈空间公司的投资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构成包括项目合作在内的多重法律关系;2.案涉“炎帝公馆综合楼”项目停工的原因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能否解除问题;3.龙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问题。针对前述焦点问题,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一、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还是包括项目合作在内的多重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可见,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判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关键。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同日签订的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其中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显示双方存在着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合作开发等多重法律关系。但在此之后,龙源公司、珞珈汇公司、珞珈空间公司又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珞珈汇公司在《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珞珈空间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作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在接受转让的权利义务后,珞珈空间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法行使和享有《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珞珈汇公司将《一期合作合同》《项目合作协议》《管理及销售合同》中民事权利义务转让给珞珈空间公司,则其与龙源公司现存在的是单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一点同样可以与《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珞珈汇公司权利义务“承接本项目系列工程,负有投资的义务和享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相互印证,至于珞珈空间公司是否与龙源公司存在项目合作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判,综上,龙源公司与珞珈汇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其他多重法律关系。 二、案涉“炎帝公馆综合楼”项目停工的原因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能否解除问题 珞珈汇公司辩称因“龙源公司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将1.8万㎡公寓楼过户至珞珈空间公司名下”“龙源公司单方售房收款,导致筹资受阻”,珞珈汇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据此停工。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而如争议焦点一所述,珞珈汇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对龙源公司并不享有辩称意见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珞珈空间公司系珞珈汇公司关联公司,珞珈汇公司将权利义务转让后,也无权代为珞珈空间公司行使合同权利义务。珞珈汇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自2021年12月10日停工至今,无故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龙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龙源公司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于2022年7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于7月19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珞珈汇公司,故本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已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保障案涉“炎帝公馆综合楼”项目顺利推进,珞珈汇公司应当及时退出施工场地,以待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继续进场施工。 三、龙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问题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约定,因珞珈汇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六个月以上,龙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珞珈汇公司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第五条约定案涉工程暂定总价7000万元(竣工结算按合同规定调整),第九条约定合同执行中,非龙源公司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珞珈汇公司承担,按照签订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处罚。如争议焦点二所述,珞珈汇公司停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虽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目前案涉工程属中途停工,工程总量及工程造价尚不确定,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尚不具备,故龙源公司可待损失赔偿额明确后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五百六十五条、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神农架林区龙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已解除; 二、被告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出位于神农架林区***“炎帝公馆综合楼”项目施工现场,自行拆除并搬离施工现场自有的施工机械、设施设备,搬离自有、未使用的建筑材料,清除建筑垃圾; 三、驳回原告原告神农架林区龙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原告神农架林区龙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涛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