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珞珈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执19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