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23财保188号之一
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1323财保18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车辆,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韩成虎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韩成虎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故解除对被申请人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车辆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韩成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邢 军
法官助理  周俊玲 书 记 员  张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