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339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明瑞,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7371173Q,住所地泗阳县众兴街道人民路东侧财富广场8幢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
原告**与被告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