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财保15号
申请人:***,女,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7371173Q,住所地泗阳县庄圩乡全民创业园钱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泗阳致远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300000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娅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素云
书 记 员 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