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
法定代表人:蒙锡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瑶,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丹东支队,住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中和村div>
负责人:马文鑫,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云龙,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丹东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卖并交付哨位集成箱等涉案设备属实,上诉人主张货物价款为91860元,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因双方当事人就该批货物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上诉人对其主张的价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审亦不申请对货物价格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对涉案设备价格进行鉴定,为减轻诉累,化解争议,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对涉案设备进行价格鉴定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姝
审判员 于军
审判员 康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泉妤
书记员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