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700号之二
原告:新疆美电海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68号三一西北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A3办公楼二楼253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强。
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3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蒙锡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美电海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美电海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4元减半收取87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美电海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张静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