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231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3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蒙锡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耿亚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立岩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