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21执异101号
异议人:***,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新建区东部国际孵化器05栋3层及4层东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4490X7。
法定代表人:郑孙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米高酒店管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观音阁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51769143H。
法定代表人:刘丽红,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米高酒店管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德新
审判员  刘玉祥
审判员  藏元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耀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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