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615号
原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蒙锡苏。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广东美电贝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