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公安局、鄢陵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974号
原告: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许昌市公安局,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西路。
法定代表人:柏启传,任该局局长。
被告:鄢陵县公安局,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公安局、鄢陵县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1元,减半收取6,481元,由原告河南省振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