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日盛建设有限公司

**与乐清日盛建设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乐清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5697529。
法定代表人:金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清日盛建设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