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与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448号
原告: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呈贡雨花街道雨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54195Y。
经营者:***,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122号(玉溪红塔区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6710624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与被告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呈贡宏达钢管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