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玉溪红塔区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江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绍明,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div>
申请执行人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自愿于2021年5月31日前赔还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47134.49元和2020年4月15日以后至垫付款付清之日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如***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一项协议确定的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自愿承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赔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47134.49元和2020年4月15日以后至垫付款付清之日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21元,应交执行费2107元,以上共计151062.4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并对房屋拍卖款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云南银点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配了14713元。本案执行标的151062.49元及利息,已执行14713元,尚未执行136349.49元及利息(含执行费2107元、案件受理费1821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其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的自建房屋一幢(005949)及云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740**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均已被另案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9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