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108行初137号
原告: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108号1栋1层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寇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