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031号
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兖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138211。
法定代表人:林祥峰,总经理。
被告: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485222858Q。
法定代表人:周虹,经理。
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原告山东中建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桂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捷
书记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