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民初4285号
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白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827762154。
法定代表人:周祖俊,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九龙城2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143771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317元,由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