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01民初430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九龙城2-1-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鸣
书记员赵诗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