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1)黔0221执保35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撒拉溪镇双龙村十组14号,身份证号码:5224011993××××××××。
被保全人路治林,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撒拉溪镇双龙村十组,身份证号码:5224011977××××××××。
被保全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金海大酒店六楼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52020331437971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5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45949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山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60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28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26日,申请保全人向我院申请解除被保全人路治林、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2021年9月26日我院受理立案,立案号为:(2021)黔0221执保359号。
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2021)黔0221执保179号被保全人路治林、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保全进行解除保全;被保全人路治林、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已解除保全。
至此,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特以解除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