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海百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219号
原告:新疆海百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齐台路460号兴乐广场1507-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52433154Y。
法定代表人:洪进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润江总部国际9号楼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11306F。
法定代表人:齐承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海百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海百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海百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鞠 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