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82民初2504号
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上深沟**(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抚新城经济开发区金风街**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3.2万元;2、被告给付因违约而自愿承担的滞纳金188.24万元(合同约定索赔额的20%);3、给付第一次诉讼的诉讼费1.3361万元和律师服务费3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本次诉讼律师服务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大石桥市第五中学多媒体黑板安装、制作工程(分包合同),施工范围为多媒体黑板制作及安装,计价形式为固定单价,价款总计8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经验收并投入使用。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分期给付工程款。至2019年经多次催要(包括诉讼方式),方给付工程款60.2万元,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签订的《和解(撤诉)协议书》的约定。故提起诉讼。
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起工程款纠纷一案曾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和解(撤诉)协议书》。根据此协议的第6条的约定:本协议是独立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契约,如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则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据此,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东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第五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达成《和解(撤诉)协议书》,被告根据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第一笔款后,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辽0882民初6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撤诉)协议书》,其中,协议第5条的约定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的约定,但并未明确向原法院提出原诉讼请求,而在协议的第6条明确约定了如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则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4,222元不收取,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