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近海滨水新城近海大街7-19号6门。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董事长。
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88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了维修,雨后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有漏雨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882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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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曹洪军
执行员 :陈继生
执行员 : 张 军
执行员 : 刘 琪
执行员 :曹善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