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1民初5144号
原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沈阳。
被告:*****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包文杰。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中鼎智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白世昌
审判员  孙家刚
审判员  焦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