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3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钟国成,局长。
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张庆华。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行审9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洋
执行员 苏金源
执行员 于学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