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执31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钟国成,局长。
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刑审95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 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