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3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85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益佳(大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 洋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