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3118号之一
原告岳西县河图镇皖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0828民初3118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34×××32或其他银行账户】47万元;查封祝华林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河图镇河图村老屋组的房地产【岳私房字第××号】。原告岳西县河图镇皖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西县河图镇皖源村村民委员会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34×××32或其他银行账户】47万元冻结。
二、立即解除对祝华林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河图镇河图村老屋组的房地产【岳私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 翔
书记员 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