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419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在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就(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2017年12月21日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慧卓
审判员 杨立初
审判员 刘雪梅
法官助理金悦
书记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