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民特5号
申请人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山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规定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应围绕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本案申请人九华山公司无论申请撤销的事由还是提交的证据,均是围绕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产生,而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适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审查的范围,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0日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池仲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瀚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52504.17元及利息1750149.91元(后续利息以工程款4852504.1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裁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后又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池仲字第36-1号仲裁裁决书,将上述裁决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4852504.17元补正为7322457.33元,利息1750149.91元补正为2087186.27元(后续利息以工程款7322457.3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裁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驳回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进
审 判 员 杨似友
审 判 员 刘玉管
法官助理 陈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