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执异241号
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与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庆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庆源公司称,(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所依据的关键证据还款协议,是在和庆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尚艺公司一手操纵,恶意串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加盖伪造的和庆源公司(含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形成,该事实已经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及**证词证实,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申请不予执行(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
尚艺公司辩称,第一、尚艺公司与和庆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尚艺公司的债权已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首先,尚艺公司与和庆源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清楚,该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和庆源公司的印章。关于印章部分,(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已做了详细调查并做了充分的评判,在此不再重复。其次,尚艺公司与和庆源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的借款,已经真实履行,且全部支付至和庆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账户上。再次,和庆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的事实已经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被该院充分评判。第二,和庆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和庆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事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和庆源公司的申请。
本院查明,尚艺公司与和庆源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裁决:一、和庆源公司于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尚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72000元;2018年4月9日后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和庆源公司于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尚艺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三、仲裁费用17620元(尚艺公司已预交),由和庆源公司直接支付给尚艺公司。和庆源公司以裁决书所依据的还款协议上其单位公章及法人印鉴系伪造为由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一案,该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皖1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和庆源公司的申请。2019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尚艺公司申请执行和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湘06执42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庆源公司以证据伪造为由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以相同事实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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