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执4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楼西单元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1496675T。
法定代表人:万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741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72000元;2018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三、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17620元、执行费25697元,共计人民币43317元。
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4月9日以﹙2019﹚湘06执4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80万元和3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3日将己被本院冻结的上述款项人民币280万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一案一账户上。
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所依据的关健证据系伪造为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正式立案审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了﹙2019﹚湘06执异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的申请。
2019年12月22日,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存款系该公司通过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付的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返还该款项。本院正式立案审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了﹙2020﹚湘0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由于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复议尚未审查完毕,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尚未结算,故本案执行应予以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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