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6执恢42号
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从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280万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2020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向本院执行案款银行账户汇入执行款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双方核对债权债务金额无误后,经协调,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82.162万元﹙其中:本金160万元、2018年4月9日之前利息67.2万元、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利息49.2万元、律师费4万元、仲裁费1.762万元﹚,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上述执行案款己支付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2020﹚湘06执恢42号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