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02民初11729号

原告: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莲花社区周庄巷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NLPFJ5C。

法定代表人:郝大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楼西单元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51496675T。

法定代表人:万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庆公司)与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王波,被告尚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370000元,并由被告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37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批准设立的建材销售企业。被告因承建延生药业开发的淮草堂厂房项目,自2018年4月起陆续向原告购买钢材,并于2019年3月16日补签《钢材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每批钢材价格一律以“我的钢铁网”阜阳地区价格上浮5%计算,并以供货单确定的规格、数量结算,被告所需钢材送到当日起每吨每天上浮四元。逾期付款则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于辉、王付印负责收料并确认金额。2020年5月12日,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370000元(不含税)。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尚艺公司口头辩称,1、总的钢筋款是2342362元;2、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1854500元,余款487826元;2、原告应向我公司出具发票。

经审理查明:尚艺公司自2018年4月6日起向辉庆公司购买钢材。2019年3月16日,辉庆公司(供货商:以下简称甲方)与尚艺公司(需货商:以下简称乙方)补签《钢材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鉴于乙方因淮草堂厂房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合同。一、乙方因淮草堂厂房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总计钢材用量约吨。注: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使用完成该吨钢材量,乙方向甲方购买钢材不足吨的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否则视乙方违约。二、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五天以传真方式或书写方式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该传真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安排车辆将该钢材送到乙方工地,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货到工地卸车费由乙方承担。三、价格:每批钢材的价格一律以我的钢材网阜阳地区价格上浮5%,并以供货确定的规格、数量结算;乙方所需的钢材送到当日起每吨每天上浮四元(注: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提供13%发票)。四、重量:1、甲方所送的钢材重量验收确认方式:螺纹钢全部按理论计算,盘螺按过磅计算。2、每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供货当日的甲方销货单填写为准。……。六、钢材接收验收方式:1、钢材交货地点为:淮草堂工地院内,乙方要求甲方送货到其他地点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将货送往乙方项目部现场,卸货由乙方负责。2、乙方授权本公司收料工作人员姓名:王付印。工作人员姓名:于辉,身份证号码341202198103153317。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销货清单),其签收视为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直接在销货清单上加盖公章,或有乙方单位负责人签字。七、付款方式及期限:1、自乙方所购钢材当日起,两个月内把所购的钢材款结清;甲方给乙方垫资不超过一百万元,以此类推,直至工程完工结清。注:乙方所购钢材款不跨年度。八、货款支付方式:1、乙方必须将货款打入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阜阳分行176744087109……。3、若乙方到期未按承诺支付货款,从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承担所有剩余货款(含垫资款和未到期货款)为基数日计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九、甲、乙双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辉庆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郝大宝签名。乙方:尚艺公司加盖公章”。此后,辉庆公司又继续给尚艺公司送钢材至2019年8月21日止。2020年5月12日,辉庆公司与尚艺公司的员工于辉进行结算共同制作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2018.4.6-2019.8.21.钢筋款2392362元。尚艺公司银行转款1100000元(其中2019年5月17日转款40万元、7月3日转款30万元、7月11日转款40万元);每天每吨上浮资金占用费77638元,总欠款1370000元。以上结算均不含税,如需含税另加税费。于辉在该结算清单下面书写:‘以上截止到2020.5.12号,总欠款壹佰叁拾柒万元整。(137000.00元)。欠款人:于辉。2020.5.12’”。为此,辉庆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支持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9年6月13日的销货清单载明:购货单位延生药业(于辉),总货款55417元,此价格为不含税,13.995T,付5万,下欠5417元。

审理中,尚艺公司提供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于辉通过银行账户向辉庆公司银行账户转款75.45元的证据裕证明其公司已向辉庆公司支付货款1854500元(110万元+75.45万元),尚欠辉庆公司货款487826元。辉庆公司认可于辉向其公司支付的75.45万元中有11.45万元是用于支付税款,64万元是支付合同约定的每天每吨上浮4元的价格计算价款。

上述事实,由辉庆公司、尚艺公司的营业执照,《钢材购销合同》,销售清单,结算清单,于辉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2020年5月12日于辉在结算清单上认可还欠原告货款137000元(其中货款1292362元,每天每吨上浮资金占用费77638元),但原告实际上向被告供货总货款为239236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货款115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110000元,2019年6月13日销货清单载明已付5万元),余款为1242362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242362元;对于原告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合同约定每天每吨上浮资金占用费4元和违约金按未付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而被告认为该约定过高,要求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为辅的首要目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24236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宜;对于原告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支付原告货款1854500元,尚货款487826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出具发票,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宜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42362及违约金(以124236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65元,由原告阜阳市辉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65元,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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