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2241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一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3290183N。
法定代表人:朱永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雲雲,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号楼西单元15楼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51496675T。
法定代表人:万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晓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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