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726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号楼西单元15楼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51496675T。
法定代表人:万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部分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金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涵
书 记 员 赵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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