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号楼西单元15楼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51496675T。
法定代表人:万莉,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自2018年4月27口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金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涵
书记员董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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