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01民初709号
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教育局旁玖嘉忆宾馆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2456号。
法定代表人:兰理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春夏秋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建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