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5270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B-7F2。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2456号。
法定代表人:兰理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6,572.69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547.6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中资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员丁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