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555号
原告: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东环路西侧前进路南侧绿岛国际商铺10栋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24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14.93元,减半收取计12007.46元,由原告吐鲁番市卓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