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八区西环北路2985号朗盛园小区1#2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2.28元,减半收取计1,24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