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印江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财保15号
申请人:印江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官庄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5MA6E58WU97。
法定代表人:赵程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308861069R。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印江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银行账号52×××23,冻结金额以1100000元为限,申请人印江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以提供的保单作为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印江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银行账号52×××23,冻结金额以11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印江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成燕
代理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