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官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程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胜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良松,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钢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255元,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200255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良松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良松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良松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良松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不要求扣划;谭良松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D0××××的车辆一辆(已查封未控制,且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到被执行人贵州桃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良松户籍所在地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松
审 判 员  杜彦强
审 判 员  周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冉万民
代理书记员  熊 晶